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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廢除死刑的議題中,

其中有一個討論,

殺人是犯法的,

那為什麼政府可以執行死刑,

從這點來思考政府的正當性,

人民有守法的義務,

法官來決定什麼行為是違法的,

但法官的權力時由誰來賦予的呢?

法官的權力是由政府賦予的,

那政府的權力是由誰賦予的呢?

 

瑞士裔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

提出「社會契約論」點我

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與政府默認的契約所給予的,

以此來產生公共意志,達到社會公認的合作關係,

而犯罪者會認為:「我並沒有同意這份契約,為什麼我要遵守。」

霍布斯認為人是自私的,

如果沒有這個契約,

沒有被夠大的權力控制,

人會進入危險的自然狀態

在自然狀態下,

人為了保全自身,可能會傷害其他人,

為了避免這種混亂的自然狀態,

建立社會契約是最佳的選擇。

 

在談論政府的權力之前,

需要先試想在政府建立之前,

社會的統治階層是怎麼形成的,

在民智未開之前的社會,

是以人的方式來統治的,

也就是比誰的拳頭大,

誰能欺負其他人便能當統治階層,

但人是群居的動物,

一個人的力量也打不贏十個人(葉問可能可以),

如果有人能集結眾人合力,

便能推翻以武力來統治的狀況,

(雖然也只是以更大的武力來推翻)

而這個帶頭者需要別人的支持,

相對應的也要承諾為什麼要支持他,

這種互相形成的默契,便是社會契約論的雛形。

 

在過去的社會中,

團體是先由家族形成的,

不同的家族又會組織成部落或聚落,

形成村、里、鄰之類的社會組織,

帶頭者就會成為村長,

過去村長並不是以投票選舉的方式選出的,

通常是德高望重的智者來擔任,

如果村落裡有糾紛,

村長就要負責調停、排解,

這時期的統治者並沒有真正的強制性,

是由於對他的敬重才服從。

 

那麼什麼樣的人會得到敬重呢?

便是理解上天的人,

所以為什麼過去的政體經常是政教合一的,

能解釋人從何而來、神的旨意的人,

便會領導群體意志,成為意見領袖。

 

領導者的意見為什麼能被其他人所接受呢?

最重要的是必須要符合道德標準,

但道德標準是怎麼定義出來的呢?

便要透過【賽局理論】來解釋了,

賽局理論可詮釋權力讓渡的規範,

至於賽局理論跟道德之間的關係,就留到下一章在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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